一、税种
1、增值税
2、 消费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我国的出口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
二、企业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若无,须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
2、退税资格备案(征税机关、退税机关)
三、货物范围
1、必须属于增值税、消费税
2、必须在财务上做账
3、必须报关离境且有报关单电子信息
注:无纸化企业无需取得报关单退税联(黄联),启运港业务必须取得
4、收汇(四类企业)
四、计税依据
1、一般贸易: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2、进料加工: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委托给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将开具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发票。
注意:委托加工是指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从境外进口料件后,无偿划拨给从事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等到产品加工完毕并回购后,支付给生产加工企业加工费,复出口后,凭生产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发票申请来申请退税。
五、申报依据(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
2、外销发票(形式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
4、银行结汇水单(四类企业)
六、申报时限
出口日期次月至次年4月份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相关凭证申报退税
超期次月申报免税
再逾期,视同内销(补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次月起至次年4月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外贸企业)。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收齐有关凭证后,可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免)税;逾期申报的(5月),不再按退(免)税申报,改按免税申报;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免税的(6月),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视同内销)。
七、申报地点
通常是企业所在地的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